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4080号之一
被执行人: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532038X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阳路临芳苑新村公建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曹汉珍。
关于被执行人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苏0591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案件受理费43290元,由被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告负担38388元,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市政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0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账户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账号:62×××33。)鉴定费35744.5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并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阳路临芳苑新村公建房三楼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因“电话无人接听”,“迁移新址”而退信。
2.2021年6月11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1年6月11日、6月15日、7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1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2021年7月21日,本院经关联案件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法院已有25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其中17件已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8388.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838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俊
审 判 员 陈谚
审 判 员 牛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接磊
书 记 员 顾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