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民监36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公园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东林,江苏苏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跨阳路临芳苑新村公建房三楼。
诉讼代表人:李浩江,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梦珂,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与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苏05民终94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杰
审 判 员 潘四海
审 判 员 陈 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姚盛中
书 记 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