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8民初2310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荣,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福建省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南浦北路5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2XNW361R。
法定代表人:杨建正,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与***、福建省协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6.8元,减半收取1333.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郭晓贤
人民陪审员 周日发
人民陪审员 李凤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