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友信建设有限公司

***勇利非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友信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7713号
原告:***勇利非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满井镇杜家社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余小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帅,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友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朱坝嘉园2-3号综合楼51室。
法定代表人:袁开国。
原告***勇利非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友信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勇利非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勇利非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利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