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友信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友信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执异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友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朱坝嘉园2-3号综合楼51室。
法定代表人:袁开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29-6号楼一单元302室。
被执行人∶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1号楼513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孙成,男,196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第三人:杨立香,女,1943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4194303××××,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农场猫山路33-6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9)苏07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在执行江苏友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提出予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1、请求追加被执行人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孙成、杨立香为本案被执行人;2、请求孙成在325.6万元范围内、杨立香在31.394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08年4月29日,连云港市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注册设立,注册资本为3万元。依据该公司章程记载,股东为夏建国和张凯文,两人认缴出资分别为2.1万元和0.9万元,分别持有该公司的70%和30%的股权。2008年5月28日,连云港市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50万元,夏建国、张凯文根据持股比例分别增加出资42.9万元和4.1万元。2009年8月18日,连云港市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建国将其持有股份的80%即40万元转让给孙成、将其持有股份的10%即5万元转让给杨立香。张凯文将其全部股份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立香,至此,原连云港市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孙成、杨立香,持股比例分别为80%和20%。2009年8月20日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207万,孙成增加出资125.6万元,杨立香增加出资31.4万元,股东为孙成、杨立香,持股比例分别为80%和20%,2009年8月17日增加的注册资本157万元,增加注册资本共计157万元已于2009年8月17日缴至连云港市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市龙河支行,账号1107××××0760)。2010年3月1日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307万元,孙成增加出资100万元,合计出资265.6万元。2010年10月12日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607万元,孙成增加出资300万元,杨立香未增加出资,股东为孙成、杨立香,持股比例分别为93.18%和6.82%,2010年10月11日增加的出资300万元已缴至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江苏银行连云港朝阳路支行,账号:×××14)。经查,2009年8月17日,孙成、杨立香分别将出资款31.4万元、125.6万元支付至连云港市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连云港市龙河支行账户内,并于2009年8月18日向连云港达人理财公司转账156.994万元。2010年10月11日,孙成将增加的注册资本3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银行开设的账户内,账号为:×××14。2010年10月12日,连云港柏高将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注册资金及结息共计3000010元转至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账号为11390188000036746的账户内。同日,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中的200万元转至孙成的个人名下。2012年5月14日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孙成将所有股权转让给孙庆才,新股东为孙庆才、原股东为杨立香,二人持股比例分别为93.18%和6.82%。2016年1月18日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杨立香将所有股权转让给杨俊,原股东为孙庆才、新股东为杨俊,二人持股比例分别为93.18%和6.82%。2019年7月5日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杨俊将所有股权转让给陈兆军,原股东为孙庆才、新股东为陈兆军,二人持股比例分别为93.18%和6.82%。本院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2009年孙成与股东杨立香出资157万后将其中的156.994万元转入理财公司账户,孙成作为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股东在公司在增资300万元后将其中的200万元出资全部转出至其个人名下,该行为依法构成抽逃出资,申请人请求孙成、杨立香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2019)苏07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孙成、杨立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孙成在其抽逃出资325.6万元范围内、杨立香在其抽逃的31.394万元内对(2019)苏07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连云港柏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趋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王会金
审判员  杨如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