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水电工程局

金昌市水电工程局、姜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2727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曹文云,男,系该局局长。
地址:金昌市永昌县。
委托代理人陈举国,男,系金昌市水电工程局甘州区施工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姜挺,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现民乐县号。
被执行人:明多德,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乐县组。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与被执行人姜挺、明多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的(2018)甘07民终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出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姜挺、明多德偿还原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工程款25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付120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付13000元,预期承担违约金50000元。该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姜挺、明多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办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2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9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消费令。
3、2019年3月27日、2019年4月22日、2019年6月13日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1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姜挺、明多德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姜挺、明多德名下无存款,反馈被执行人姜挺名下无车辆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明多德名下甘G×××××6北京现代牌车辆一辆,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对上述车辆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2019年3月27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姜挺、明多德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5、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姜挺、明多德两人承诺平均履行的案件款,被执行人姜挺陆续履行的案件款55000元,下剩的48458元案件款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明多德履行了案件款30000元,下剩的案件款再没有履行。
6、2019年3月27日,本院依法发出对被执行人姜挺、明多德限制消费令。
7、2019年3月25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明多德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8、2019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姜挺、明多德名下的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予以冻结。
9、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法律文书记载地实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明多德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10、2019年11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81916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王国清
审 判 员  那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佩华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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