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水电工程局

易其太与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621民初186号
原告:易其太,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县人。
委托代理人:**,男,甘肃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地址甘肃省金昌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定代表人:***,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元经,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县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县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张掖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十二社人,该公司理赔员工。
原告易其太诉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易其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易其太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其太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9元,减半收取2494.50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索南措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长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太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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