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水电工程局

***、金昌市水电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民终13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洮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漳县,现住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2月22日生,城镇居民,住甘肃省漳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漳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漳民二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甘11民终40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年7月30日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1125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漳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5民初8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41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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