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水电工程局

***与金昌市水电工程局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321执19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交清了全部案件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甘0321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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