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水电工程局

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与甘肃泓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321执95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甘肃泓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酒泉市金塔县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酒泉市玉门市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酒泉市金塔县人。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与被执行人甘肃泓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的(2018)甘032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4月27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于2018年5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强制扣划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张掖东大街支行账户的应付给被执行人甘肃泓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72915.58元。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放弃对案件款2399.92元及逾期利息执行的证明一份。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甘032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