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勇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勇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民初551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勇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红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6ABL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91年2月4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勇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唐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秀惠
书 记 员  张贵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