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鑫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6310号
 
 
原告:西安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91651860A。
法定代表人:郭付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长拴,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071526333G。
法定代表人:荆淑华。
被告: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674。
法定代表人:宋杨。
原告西安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1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120.5元,退回原告4120.5元。
 
 
 
 
审  判  员    王冬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田先丙
书  记  员    刘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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