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甘1002执115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0民终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869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3月1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4元,由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23984.1元,应支付款及利息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11226元,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0民终1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截止现在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廊坊开发区中油龙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0民终1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截止现在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