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2213号
原告: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镇。
法定代表人:***,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立,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原起诉标的额8064703.73元,后变更为100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34126.46元),由原告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剩余34101.46元退还原告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