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6902号
原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立,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镇。
法定代表人:***,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管网集团联合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部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路西五巷99号。
法定代表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部管道分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控制部部长。
原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管网集团联合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部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原起诉标的额9607812.5元,后变更为10023473.5元,再次变更为100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81940.84元),由原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剩余81915.84元退还原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