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1民初107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1。
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2。
被告:陕西一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东段**新居1幢3**6层306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2。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一洲实业有限公司、**2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4元,减半收取计184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广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雷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