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1民初107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1。 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2。 被告:陕西一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东段**新居1幢3**6层306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2。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一洲实业有限公司、**2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4元,减半收取计184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广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雷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