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27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季会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季会子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镇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人**案[2022]3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季会子于2023年4月17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005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季会子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00500元,并负担执行费1408元。
在执行过程中,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季会子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005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镇人**案[2022]31号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甘肃省庆阳市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季会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执行费1408元已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的镇人**案[2022]31号调解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