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安庆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7102民初35号
原告河南安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安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安庆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安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46元,由原告河南安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宇声
书记员  李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