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荣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杨氏一九酒业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11财保17号

申请人:四川荣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开区工贸家世界**楼5-5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387XQ63。

法定代表人:王伦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飞,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一九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长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1MA68RNXU0E。

法定代表人:杨菊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行账号3138××××4959存款283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2020第106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一九酒业有限公司在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行账号3138××××4959上的存款283万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玉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