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民初1199号
原告:剑阁县樵店加油站,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樵店乡岱岭村3组。
经营者:任少君,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四川川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荣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经开区工贸家世界2号楼5-5附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伦君。
被告:***,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男,199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曾用名陈作),男,199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剑阁县樵店加油站与被告四川荣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原告剑阁县樵店加油站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剑阁县樵店加油站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剑阁县樵店加油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237.00元,减半收取计3619.00元,由原告剑阁县樵店加油站负担。
审判员 任娓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