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527号
原告:四川荣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东安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伦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6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系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四川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太平洋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雄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厐燕凯,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荣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荣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荣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5元,减半收取2367.5元,由原告四川荣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启蓉
人民陪审员 杨清莲
人民陪审员 王 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赵 莉
书 记 员 曹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