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11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荣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伦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龙飞,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一九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菊华,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荣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一九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四川**一九酒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荣捷建设工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赔偿损失8500元。被执行人四川**一九酒业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21年11月20日前支付80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剩余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损失费定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2、本案受理费14354元,执行费29785元由被执行人四川**一九酒业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21)川081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