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802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游礼树,执行董事。
广元市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802民初第4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142.00元(本金198000.00元,利息按万分之一点二利率从2014年1月12日起计算至本裁定下达之日的金额为40012.00元、案件受理费4260.00元、执行费287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阳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