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永鑫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静宁县金恒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平凉永鑫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826民初957号
原告:**县金恒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平凉市**县界石铺镇高堡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平凉永鑫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A区15幢外一层8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杜某,任公司经理。
被告:**,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县金恒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永鑫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县金恒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金恒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县金恒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满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