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26民初1981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800MA71DJ53XE,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A区15幢外一层8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杜自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民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MA74B5FJ8U,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刘家堡街道深安路360号第11层010室(中集理想国际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郭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彦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