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银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全耀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银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1民初6831号
原告:重庆全耀木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福来村曾家木材市场2区6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Q5FC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银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海棠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72349180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全耀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银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全耀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全耀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全耀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全耀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全耀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