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26民初62号
原告:陕西元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3Q8Y1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柞水县润东低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6586963196D。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元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柞水县润东低碳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元成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元成电力有限公司因被告柞水县润东低碳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支付了所拖欠的工程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元成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计3710元,由原告陕西元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舒挺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解淇宇
书记员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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