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241号
原告:***。
被告:某公**。
原告***与被告某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梁洪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朱玲玲
书 记 员 何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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