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30民初703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咸阳市渭城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西xx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冯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xx供电分公司
法定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西安xx电器设备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xx。
第三人:曹x,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诉被告陕西xx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xx供电分公司、第三人西安xx电器设备厂、曹x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以与被告、第三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70元,减半收取计6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小林
人民陪审员 袁小玲
人民陪审员 席毛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赵 姗
书 记 员 栗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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