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有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泰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有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2473-1号
原告:陕西泰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路********。
法定代表人:朱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有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城****v>
法定代表人:包丹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博扬,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泰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有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陕西泰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58000元及利息(以65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为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内签证款305889元及利息(以3058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0日,被告将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公寓楼钢结构及玻璃幕墙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一共4栋楼,合同约定包工包料,总价1400000元,报价清单为主要工作内容,未涉及的工作内容计入签证变更。被告应在2020年10月17日至20日内支付到货款和进度款678000元,但至今以各种理由拖欠。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相关图纸内增补内容总价为305889元,该笔费用也拖欠至今。
被告陕西有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1、2、3、4号楼公寓的所在地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XX路XX段,属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霁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瑛晨
校对:王芊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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