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326民初1244号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宝鸡鸿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协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同年7月13日向被告陕西协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材料。被告陕西协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案件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2020年10月15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款项下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眉县人民法院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陕西协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其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