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01执438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华尔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青峰路3号附25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E70UXXR。
法定代表人:罗程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世宏,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7月9日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华尔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华尔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协调费300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执行,产生执行费448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30日、12月1日将本案全部款项314539.5元支付到本院(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252.5元、执行费4487元)。但因被执行人***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向本院提交款项暂缓发放申请书,并自愿承担相应后果,本院决定将该笔款项暂缓发放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4382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