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5058号 原告: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崆峒区文化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荔玮,******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甘肃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泾水嘉苑小区5号楼2层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0年10月11日,现住平凉市。 原告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2022年9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