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3619号
原告:****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演武村2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甘肃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水嘉苑5号楼2层第一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杨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