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601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国。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名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名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陕西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署的西安中*****小区5#、6#、7#、8#、9#、配套地下室、地库安装劳务工程承包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22257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LPR计算);3、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8月11日签署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西安中*****小区5#、6#、7#、8#、9#、配套地下室、地库安装劳务工程进行施工,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强制停止原告施工,双方于2022年7月9日进行结算,原告共完成劳务费1758075元,被告仅仅支付155550元,剩余222575元未支。后双方经劳动监察队协商,被告也未能履行支付义务,故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能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2021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安中*****小区5#、6#、7#、8#、9#、配套地下室、地库安装劳务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西安中*****小区,工程地点为西安市西咸新区丝路经济带能源金融贸易区XX路以东,工程内容为西安中*****小区5#、6#、7#、8#、9#、配套地下室、地库室的给水、排水、电气工程及接线调试等安装工程。庭审中,本院向原告和被告释明,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原、被告同意由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工程承包合同,但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为建设工程中的安装工程,该合同的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为西安市西咸新区丝路经济带能源金融贸易区XX路以东,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西咸新区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意见》,本案应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栾 震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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