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661号
申请人:陕西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国,男。
被申请人:陕西名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6018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名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2575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名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实际控制金额222575元。以上银行冻结期限自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601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