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8966号
原告:杭州俊士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国辅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程晓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庭晓、王敏星,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铁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红杉雅园1016室。
法定代表人:黄琳。
被告:***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9号原创动漫园北楼2526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
被告:郝金喜,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杭州俊士铁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铁路技术有限公司、***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郝金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俊士铁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525元,由原告杭州俊士铁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丁观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田 恬
书 记 员 邵懿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