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4民初5278号
原告:***,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8号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常富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朋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2号1号楼1-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强。
原告***与被告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展宇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苗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盼盼
书 记 员 杜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