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2634号
原告:山东新福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程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573Q37。
法定代表人:江彩玲。
被告: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8号1号楼7层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6213456R。
法人代表:常富全。
原告山东新福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新福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亓民川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玉凤
书 记 员 亓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