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鲁班国汇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211民初11462号 原告: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6213456R。 法定代表人:常富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鲁班国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P40Q2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鲁班国汇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094261.6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302297.41元;3.判令被告支付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利息从应付未付工程进度款之日起算;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其全部诉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烟台路东、灵山湾路南E地块项目二标段(2#3#6#)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暂定含税总价16511487.05元。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开工令进场开始施工,施工期间,被告将该房地产项目转让给青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受让该项目,没有与被告办理土地和在建工程的转让、过户手续,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施工单位表面上的合同履行当事方还是被告。青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接手该项目后,改变合同履行条件,导致原告继续施工面临亏损风险和工程款回收风险,原告无奈决定撤场,退出该精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原告实施工程产生直接费用824139.16元、间接费用455000元、税金115122.52元,合计1394261.68元,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30万元。被告将该房地产项目转让他人及改变施工合同履行条件,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3302297.41元(合同总价的20%)。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鲁班国汇置业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双方系协商解除涉案合同并对撤场事宜达成一致后,原告自愿撤场,之后,双方已对涉案项目工程结算总金额达成一致。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鲁班国汇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2万元,于2023年4月1日之前全部付清;若被告青岛鲁班国汇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除应继续支付外,还应支付原告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迟延履行违约金3万元,且原告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债务申请强制立即执行; 二、原告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事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岛鲁班国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4月1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超额预交诉讼费19636元,退还原告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于2023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