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豫1623执19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富全,董事长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6213456R。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8号楼1号楼7层701号。
委托诉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9FBDQ75U。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城关乡周商路中段S213省道东侧印象**4号楼4**102室。
申请执行人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3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6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9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并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3年9月13日、2023年10月7日、2023年10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有存款合计11956.86元,本院已轮候冻结。2024年9月13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3、被执行人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无保险信息。
4、被执行人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无证券。
5、**被执行人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建房产(竞合·公园里),2023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23)豫1623执1981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两套房产,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传统查控情况。
1、2023年9月21日向商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了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登记信息。
2、2023年9月21日向商水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发出了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登记信息。
3、2023年9月19日向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出了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登记信息。
4、202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进行了走访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3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商水县竟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商水县竟合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商水县竟合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被执行人商水县竟合置业有限公司关联被执行人案件14件、其中7件为终本状态,关联被保全执行案件3件,显示已将被执行人商水县竟合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对其在建工程予以多次查封。
六、因被执行人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审批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
七、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6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0元,**26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前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