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1623执1981号
申请执行人: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6213456R。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8号楼1号楼7层701号。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9FBDQ75U。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城关乡周商路中段S213省道东侧印象**4号楼4**102室。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豫1623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及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商水县竞合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2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