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耐斯坦建设有限公司

***与南京耐斯坦体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南京耐斯坦体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5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邹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耐斯坦体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寅春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耐斯坦体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京耐斯坦体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5元,减半收取26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芳
审判员梁姗姗
人民陪审员*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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