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耐斯坦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台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耐斯坦体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4民初2911号
原告:南京台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67090338Q,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勋,南京台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杨,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耐斯坦体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38875268G,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南京耐斯坦体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台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耐斯坦体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台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尚小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薛鹏
见习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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