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524号
申请人:***,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江苏耐斯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佳路**上城风景北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38875268G。
法定代表人:盛茂兴。
原告***与被告江苏耐斯坦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德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耐斯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耐斯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策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