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耐斯坦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美固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岳西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岳西县体育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岳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上海美固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胡桥孙桥村十六组。
组织机构代码:7480884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招标采购管理局
住所地:岳西县山货大市场。
组织机构代码:73894109-3。
法定代表人:*知青,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惦,该局交易中心主任。
被告:岳西县体育局
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县委党校内)
组织机构代码:75098835-3。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耐斯坦体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寅春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固坦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岳西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岳西县体育局,第三人南京耐斯坦体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投标行政管理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收到原告提交的《中止审理申请书》、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案件受理费单据等相关材料,用以证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已受理原告诉南京市栖霞区住房和建设局撤销行政行为纠纷一案,该案正在审理之中。原告认为,本案的审理要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申请本院中止本案诉讼。
经审查,原告上述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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