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县多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沽源县多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沽源县莲花滩乡丁庄湾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724民初695号
原告:沽源县多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新车站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沽源县莲花滩乡丁庄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沽源县莲花滩乡丁庄湾村。
法定代表人:于凤启,村委会主任。
原告沽源县多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艺安装公司)与被告沽源县莲花滩乡丁庄湾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丁庄湾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沽源县莲花滩乡丁庄湾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沽源县多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大棚加工款137516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棚制作合同》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大棚,合同约定了大棚制作的时间、规格、数量及供货方式等项内容。双方约定加工制作工程款合计298000元,验收完工后结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如约完成加工制作大棚并实际交付给被告验收合格使用。被告分别于:2017年1月19日支付加工制作工程款95818元,于2017年11月20日支付加工制作工程款64666元,以上共计160484元。被告尚欠原告加工制作工程款137516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加工制作工程款,但被告推脱给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大棚制作合同,证实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如约完成加工制作大棚并实际交付给被告验收合格使用。
2、打款回款单,证实被告支付了160484元大棚制作款,还剩余137516元未支付。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棚制作合同》,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大棚,双方约定加工制作工程款合计298000元,验收完工后结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加工制作大棚并实际交付给被告验收合格使用。原告在大棚制作完工后分三次共计给付原告160484元,还欠原告加工制作工程款137516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大棚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如约完成加工制作大棚并实际交付给被告验收合格使用的义务,被告未按期支付全部的大棚加工款,被告尚欠原告大棚加工制作工程款137516元,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大棚加工款137516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沽源县莲花滩乡丁庄湾村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动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权,由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沽源县莲花滩乡丁庄湾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沽源县多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十37516元。
如果被告沽源县莲花滩乡丁庄湾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被告沽源县莲花滩乡丁庄湾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