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奥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邯郸市邯奥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3民初3563号
原告:邯郸市邯奥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和路126号阿波罗公馆C栋5单元2202号。
法定代表人:范慧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福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城人民西路北侧银河花园。
法定代表人:肖风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邯郸市邯奥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农业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邯郸市邯奥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邯奥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邯奥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邯郸市邯奥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姜瑞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丽娜
书 记 员 张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