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腾龙水利设备有限公司

***与辽宁腾龙水利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4民初1072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喀左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腾龙水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羊角沟镇烧锅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羊角沟镇大***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腾龙水利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