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11民初710号
原告:成都市川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科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长合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川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长合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川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川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川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计1244元,由原告成都市川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